海外精明保

保障內容

(A) 海外旅程中之意外死亡及傷殘 保額 港幣200,000
(B) 海外旅程中的意外醫療費用 保額 港幣5,000

 

章節A – 海外旅程中之意外死亡及傷殘

若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遇上章節A所載者的意外並遭受身體損傷,而直接及無可避免地於連續三(3)個月內蒙受本章節A的意外死亡及傷殘之損傷表,本公司將按照本章節A的損傷表上所列損失類別的百分比,支付保障計劃章節A所列保額。

 

章節A- 意外死亡及傷殘之損傷表

損失類別 保額百分比
1. 意外死亡 100%
2. 喪失視力:兩眼 100%
3. 喪失肢體 : 雙項或以上 100%
4. 喪失肢體 : 一項及喪失視力 :一眼 100%
5. 喪失視力 :一眼 50%
6. 喪失肢體 : 一項 50%

 

章節A的特別條款:

  1. 假若受保人在同一次意外中遭遇超過一類章節A的損傷表所列的損失,本公司於本章節A的責任僅限於支付一種損失類別,即根據所有實際遭遇的損失類別中,在本章節A的損傷表列百分比為最高的一種損失類別,而本公司只會支付保障計劃章節A所列相關保額。
  2. 本公司根據本章節A就涉及同一受保人於該海外旅程中發生的所有意外而承擔的總責任不可超逾相關保額。
  • 假若受保人的肢體或器官於意外發生前在運用上或感覺上已部分受損,則本公司可按其酌情決定及經考慮由本公司委任的醫療顧問所作的醫療評估後,按醫療顧問的意見認為純粹及單獨由該意外導致的任何身體損傷程度,支付其認為合理的相關保額百分比。本公司不會就意外發生前完全不能運用的肢體或器官支付費用。
  1. 風險:假若受保人因遭遇身體損傷而面對不可避免地致命風險因素,以及因此直接及不可避免地導致於連續十二(12)個月內死亡,本公司將按照本章節A的損害表內意外死亡所列百分比,支付保障計劃章節A所列相關保額。
  2. 失蹤:假若受保人的遺體於受保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失蹤、沉沒、毀壞,當日起計一(1)年內未能尋回:
    1. 則假設受保人已於上述失蹤、沉沒或毀壞時因身體損傷而導致意外死亡;及
    2. 在收到由已故受保人的法定代表簽署的承諾書後(假若因身體損傷而導致意外死亡的假設其後被證實有誤,則本公司根據本章節A支付的任何款項將即時退還本公司)

本公司將按照本章節A的損傷表就意外死亡所列百分比,向已故受保人的法定代表支付保障計劃章節A所列相關保額。

 

章節B - 海外旅程中的意外醫療費用

假若受保人於該海外旅程中因身體損傷而引致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將向受保人補償有關醫療費用,惟金額上限為保障計劃章節B所列保額。

 

章節B的特別條款:

  1. 在該海外旅程中於作為住院病人並引致的任何醫療費用,須在引致費用時起計30天內通知本公司。如未能按照此項先決條款規定而發出通知,本公司恕不承擔本保單項下有關醫療費用的任何責任。
  • 本公司根據本章節B對於在該海外旅程中引致的所有醫療費用的總責任,不可超逾保障計劃第B項所列保額。

 

章節B的不受保事項:

本章節B並不保障:

  1. 按照診治受保人的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至受保人返回香港後才接受的手術或醫治。
  2. 受保人未有於合理時間內遵循醫生的意見,返回香港繼續治療於海外遭受的身體損傷或患病,因而在其後引致的任何費用。
  3. 受保人在海外旅程出發前,經醫生診斷認為不適宜旅行後,他/她在海外旅程內引致的任何費用。
  4. 引致首次費用之日期起計三(3)個月後根據章節B(a)引致的任何費用。
  5. 健康檢查或任何並非與診斷、身體損傷或患病直接有關的檢驗,或並非醫療上必需的任何治療或檢驗。
  6. 義肢、隱形眼鏡、眼鏡、助聽器、假牙及其他醫療設備或眼科治療的費用。